(2016)冀0522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临城县农业局与张金合、罗俊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城县农业局,张金合,罗俊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2民初383号原告临城县农业局。法定代表人刘英锐,任该局局长。组织机构代码:××。地址: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岐山湖大道209号。委托代理人申增斌,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金合。被告罗俊峰。委托代理人张瑞,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孔令显,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城县农业局与被告张金合、罗俊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城县农业局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城县农业局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城县农业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临城县农业局负担。审 判 长 腰二春审 判 员 王继国人民陪审员 赵卫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宫潇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