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民辖终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马丽梅与张涛、周口颐养居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涛,马丽梅,周口颐养居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辖终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涛,男,汉族,1971年5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委托代理人蔡自洋,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丽梅,女,1974年5月14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现住郑州市惠济区。委托代理人刘向明,河南昊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振庆,河南昊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周口颐养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迎宾大道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程方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强,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涛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丽梅,原审被告周口颐养居置业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民四初字第20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借条”“收条”多处添改、添加,存在严重瑕疵,其中约定管辖的文字内容系被上诉人后期私自添加的,其字体大小、书写位置均明显违反常理,不是双方合意后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无效内容。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应予撤销。本案上诉人张涛户籍地在郑州市管城区,但经常居住地位于周口市,周口颐养居置业有限公司的登记地位于周口市,本案的借款行为发生于周口市,按照法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涛上诉称本案“借条”“收条”中的管辖权条款系被上诉人马丽梅后期私自添加,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支持,对此本院不予采信。且本案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马丽梅起诉要求偿还借款,合同履行地为马丽梅××××郑州市,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论是作为约定管辖还是法定管辖都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民四初字第206-2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凌杰审 判 员 李兴龙代理审判员 张 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金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