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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9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彭海翔与佛山市开宝不锈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海翔,佛山市开宝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960号之一原告:彭海翔,男,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洪塘镇乡政府宿舍**号。委托代理人:黄爱静,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蒙晓丽。被告:佛山市开宝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潭洲工业区工业三路38号力源物流城A区12座3号之一、之二。法定代表人:邓晓峰。委托代理人:张妙园,北京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行宇。本院受理原告彭海翔诉被告佛山市开宝不锈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6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海翔撤回本案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彭海翔负担。审 判 长 郭小玲审 判 员 谭海华审 判 员 刘 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徐智媛书 记 员 杨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