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兰执字第5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大岭支行与张学全、张学胜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大岭支行,张学全,张学胜,张学岭,卞传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兰执字第520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大岭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工业大道北段。负责人王乐永,行长被执行人张学全。被执行人张学胜。被执行人张学岭。被执行人卞传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兰商初字第30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学胜银行存款4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有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