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刑更1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陈勇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1460号罪犯陈勇。1994年12月19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0年9月20日刑满释放。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4日作出(2010)浦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8670元。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3年9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2月25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139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又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0395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12月22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6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6月10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陈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陈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陈勇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勇,在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陈勇,在2016年4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46分。2015年2月、2015年10月先后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陈勇对判决罚金及责令退赔未履行。但其提供仪征市大仪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情况说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分级管理级别评定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家庭经济情况说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陈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对罪犯陈勇提交的有关困难证明,本院予以采信,故本次减刑对财产刑的履行可不作为考核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毅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