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6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王晓凌申请边金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凌,边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467号申请执行人王晓凌,女,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边金花,女,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乌审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6乌法执467号裁定书,于2016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边金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边金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边金花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张 文 旭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