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424民初2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刘哲峰与中山市维尔奇灯饰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哲峰,中山市维尔奇灯饰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24民初2718号原告:刘哲峰,男,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太平路机关宿舍*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87********。被告:中山市维尔奇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曹三同益工业园同顺路**号**栋*楼之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666559232。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哲峰诉被告中山市维尔奇灯饰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山市维尔奇灯饰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哲峰撤回对被告中山市维尔奇灯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4元,由原告刘哲峰负担。审判员  沈建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亚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