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执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苗苗与王心刚、胡婴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苗苗,王心刚,胡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549号申请执行人张苗苗,女,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王心刚,男,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胡婴,女,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阜民一终字第004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传票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心刚有位于颍上县慎城镇二新街北小巷2号座北向南主房三间两层共六间楼房,座东向西平房两间、门楼及院落(房产证号为9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心刚所有的位于颍上县慎城镇二新街北小巷2号座北向南主房三间两层共六间楼房,座东向西平房两间、门楼及院落(房产证号为99**)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并限于查封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判决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予以评估、拍卖、变卖或折价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叶 青审判员 李向东二0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邵修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