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02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肖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802刑初15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6年4月13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6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张定检公诉刑诉(2016)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巩守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5日10时许,被告人肖某驾驶一辆未依法注册登记��福田三轮摩托车载被害人李某丙、李某丁、王某、胡某从张家界市永定区茅岩河集镇出发,驶往茅岩河镇渔潭电站方向。10时55分,挡车行驶至永定区茅岩河镇渔潭村一弯道路段时,与相向行驶的由刘某甲驾驶的一辆车牌号为渝B×××××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李某丙、李么妹、王某当场死亡、胡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甲拨打了报警电话。被告人肖某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到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6年5月9日,被告人肖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甲、全某、刘某乙、黄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死亡鉴定意见书,车辆痕迹及车速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相关照片,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车辆管理所证明,尿检报告,电子汽车衡计量单,挂靠合同,复核申请书,安葬协议,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未依法登记注册的机动车,违法载人并行经急转弯路段时超速行驶,致四人死亡,被告人肖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肖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给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具有的量刑情节是:1、自首;2、赔偿被害人的损失;3、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肖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红英人民陪审员 郑慧玲人民陪审员 符 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丁 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款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