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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921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与钱树、安英华公证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钱树,安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1执573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企业代码814671***,住所地内蒙古乌海市。法定代表人吴利彬,系该公司行长。委托代理人黄福强,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内蒙古乌海市。被执行人钱树,男,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执行人安英华(系钱树妻子),女,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钱树、安英华。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自力审判员  娜 仁审判员  杨冬花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海 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