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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3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刘念与张慧珠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念,张慧珠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3889号原告刘念,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慧珠,女,196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翔。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念诉被告张慧珠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念承担。审判员  葛长臣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