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3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刘念与张慧珠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念,张慧珠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3889号原告刘念,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慧珠,女,196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翔。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念诉被告张慧珠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念承担。审判员 葛长臣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