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2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叶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02刑初211号公诉机关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无业,无固定住处。2001年8月7日、2008年8月24日、2011年3月28日因吸毒先后被劳动教养二年、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1年3月8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吸毒被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5年2月3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5月14日刑满释放。2016年2月25日被抓获,当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崇检诉刑诉〔2016〕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5日凌晨,被告人叶某在无锡市惠山区钱胡路535号满春园宾馆8805房间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其上衣左侧口袋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10.95克。被告人叶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制作或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刑事摄影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毒品专用收据,证人薛某、苏某的证言,被告人叶某的供述,物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安机关收集的人员基本信息、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证实被告人叶某的身份事项及前科劣迹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在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判员 严海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顾亭亭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