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2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亚慧与曹运埼、刘善佃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慧,曹运埼,刘善佃,孙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1071号原告:李亚慧,女。被告:曹运埼,男。被告:刘善佃,男。被告:孙飞,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慧与被告曹运埼、刘善佃、孙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亚慧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亚慧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亚慧负担。审 判 长 杨慧红代理审判员 张洪欣人民陪审员 王 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牛培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