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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亚慧与曹运埼、刘善佃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慧,曹运埼,刘善佃,孙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1071号原告:李亚慧,女。被告:曹运埼,男。被告:刘善佃,男。被告:孙飞,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慧与被告曹运埼、刘善佃、孙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亚慧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亚慧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亚慧负担。审 判 长  杨慧红代理审判员  张洪欣人民陪审员  王 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牛培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