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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第2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刘忠昌与马文芳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昌,马文芳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第2596号原告:刘忠昌,男,1973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被告:马文芳,女,1971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昌与被告马文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忠昌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贾宏权审 判 员  张庆伟人民陪审员  商向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小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