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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行申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晶、薛焕大等不履行法定职责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晶,薛焕大,薛良大,周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行申2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刘晶。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薛焕大。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薛良大。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周国良。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刘晶。薛焕大、薛良大、周国良、刘晶因诉常州市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5))常行诉终字第9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2015年7月20日,薛焕大、薛良大、周国良、刘晶(以下简称薛焕大等四人)以常州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常州城建局)为被告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称:薛焕大等四人系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陈墅村委李家村、双坝村委西庄村村民。因其四人发现有建设单位在该村的集体土地上进行违法施工,但并未取得建设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许可,其四人于2015年7月6日向常州城建局递交申请书,请求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常州城建局于2015年7月10日出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通知单》,至起诉时未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其四人认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审批属于常州城建局的法定职权范围,常州城建局不履行查处职责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包括其四人在内的村民的合法权益。薛焕大等四人请求原审法院确认常州城建局未依申请查处的行为违法,判令常州城建局履行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并对其四人作出书面答复。一审法院审查认为,从薛焕大等四人提供的诉状及证据材料来看,其以有关单位违法施工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书面向被常州城建局反映举报,其行为属于信访性质,常州城建局核查后,根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作出了常建信不受〔2015〕第422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通知单》,这类行为不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属于信访答复,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第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薛焕大等四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案件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对薛焕大等四人的起诉不予立案。薛焕大等四人不服一审裁定,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薛焕大等四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案件。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从薛焕大等四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来看,其四人于2015年7月6日向常州城建局提出《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书》,其在该书面申请中主要描述的也是土地违法行为。2015年7月10日,常州城建局基于要求查处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这一信访事项作出常建信不受〔2015〕第422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通知单。嗣后,薛焕大等四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常州城建局履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法定职责。常州城建局对于明显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申请作为信访事项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单,这一行为对薛焕大等四人的实体权利并未造成实际影响。因此,薛焕大等四人嗣后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行政诉讼针对的是要求常州城建局履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法定职责,其四人又无法提供初步证据予以证实曾向常州城建局提出过要求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申请。一审法院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并无不当。薛焕大等四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薛焕大等四人不服二审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审裁定认定薛焕大等四人的行为系信访性质,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认定常州市城建局不具有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故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由一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薛焕大等四人向常州城建局递交了《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书》,其主要内容也是反映违法征地的情况,常州城建局在规定时间内向薛焕大等四人作出常建信不受[2015]第422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通知单》,并告知其查处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申请应该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提出。常州城建局已经履行了其法定职责,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查处申请且常州城建局的回复行为,属于信访处理意见,对薛焕大等四人的权利义务不未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薛焕大等四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当裁定不予立案,故。一、二审法院裁定对薛焕大等四人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薛焕大等四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薛焕大、薛良大、周国良、刘晶等四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淳代理审判员  许祖福代理审判员  张锴冬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云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