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黄河与马宏茉、冯德海、兰州金兰聚清真餐饮有限公司、兰州金兰聚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甘肃新棣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黄河中心支行,兰州金兰聚清真餐饮有限公司,兰州金兰聚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甘肃新棣商贸有限公司,马宏茉,冯德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民初10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黄河中心支行,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负责人彭政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洪建军,甘肃诚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金兰聚清真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马宏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德海,男,1972年7月8日出生,甘肃新棣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兰州金兰聚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马宏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养平,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新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冯德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马宏茉,女,回族,1969年8月30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段养平,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德海,男,1972年7月8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段养平,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黄河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中行黄河支行)与被告兰州金兰聚清真餐饮有限公司、被告兰州金兰聚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被告甘肃新棣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马宏茉、被告冯德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行黄河支行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行黄河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黄河中心支行撤回起诉。原告中行黄河支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4680元,减半收取27340元,退回中行黄河支行27340元。审 判 长 李晓春审 判 员 景化冰代理审判员 李彩虹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学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