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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5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重庆市山田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与贺宝祥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山田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贺宝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5917号原告:重庆市山田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杜市镇永隆村六社,组织机构代码45039749-8。法定代表人:黄文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培和,重庆市江津区贾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贺宝祥,男,汉族,1972年11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山田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贺宝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山田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山田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山田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市山田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