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民申2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王×婚约财产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范×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24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男,1955年7月5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范×,女,1969年8月10日出生。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范×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14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申请再审称:我用6件旧饰品换成1个手镯、1个戒指、1对耳钉送给范×,都是因为婚约关系发生的。范×撕毁婚约,应当将该物品返还给我。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本院认为: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段春梅审判员 肖 菲审判员 朱海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 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