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03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牛某某与被执行人位某某故意伤害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某某,位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3执288号申请执行人牛某某,女,1974年9月25日生,汉族,职工,住华县杏林镇三溪村上溪组。被执行人位某某,男,1957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县赤水镇侯坊村东小组。申请执行人牛某某依据生效的(2015)渭中刑一终字第000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位某某给付赔偿款8138.35元;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位某某承担。本院审查后立案受理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位某某之妻刘金会诉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华民初字第0082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申请执行人牛某某应偿还刘金会、位某某夫妇借款10万元及利息,现该案正在执行中。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牛某某与被执行人位某某、刘金会夫妇于2016年6月16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依据(2014)华民初字第008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牛某某应偿还刘金会、位某某夫妇借款10万元及利息(该案正在执行中),现从该案确定的应受偿标的10万元及利息中抵销本案赔偿款8135.35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二、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位某某承担。”现该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渭中刑一终字第000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弥继峰审 判 员  冯继忠代理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