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4民初1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音坑信用社与吴新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音坑信用社,吴新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1712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音坑信用社,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音坑乡音铿村。法定代表人:方舍雄,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陆雯,系该社职工。被告:吴新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音坑信用社诉被告吴新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音坑信用社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莹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毛曼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