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民初2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项旭新与张捍东、徐顺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旭新,张捍东,徐顺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2204号原告:项旭新。被告:张捍东。被告:徐顺樟。原告项旭新诉被告张捍东、徐顺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项旭新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旭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项旭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秀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孙宇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