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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民初2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项旭新与张捍东、徐顺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旭新,张捍东,徐顺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2204号原告:项旭新。被告:张捍东。被告:徐顺樟。原告项旭新诉被告张捍东、徐顺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项旭新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旭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项旭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秀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孙宇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