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4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田分力申请执行石家庄市真强水泥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分力,石家庄市真强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4执163号申请执行人田分力,男,汉族,1970年11月生,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石家庄市真强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贵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分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石家庄市真强水泥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新劳人裁字(2015)第1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志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建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