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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杜文来与王志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文来,王志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4执171号申请执行人杜文来。被执行人王志奇,1964年8月11日出身。关于申请执行人杜文来与被执行人王志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020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并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和在房管局、车辆管理所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均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已经将被执行人录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20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王志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季 磊审判员 韩战平审判员 吴建洲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慧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