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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23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杨某某滥发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323刑初126号公诉机关师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苗族,1959年5月15日生于云南省师宗县,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一案,于2016年4月26日被师宗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师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师宗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师宗县看守所。师宗县人民检察院以师检公诉刑诉〔2016〕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师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熊海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农历冬月,被告人杨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师宗县高良乡坝林村委会纳米村马撒箐山(地名)上,将山上自己承包地内的天然林全部砍伐后栽植杉树。经师宗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被告人杨某某砍伐林木蓄积73.848立方米,材积41.115立方米,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20557.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提取笔录、承包土地地块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蓄积73.84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案发后坦白认罪,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综上所述,本院为保护国家环境资源不受破坏,惩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丽坤代理审判员  赵东平人民陪审员  赵文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