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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02民初2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南通中小企业合作促进会、南通中小企业合作促进会金伙伴互助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与南通润峰制衣有限公司、南通天马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中小企业合作促进会,南通中小企业合作促进会金伙伴互助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南通润峰制衣有限公司,南通天马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峰峰,南通草湾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02民初2306号原告南通中小企业合作促进会,住所地南通市崇川路1号5号楼。法定代表人张洋。原告南通中小企业合作促进会金伙伴互助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南通市崇川路58号南通产业技术研究所4号楼206。负责人张春华。被告南通润峰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经济开发区通富路1号。法定代表人于峰峰,总经理。被告南通天马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长江南路19号。法定代表人于广进,总经理。被告于峰峰。被告南通草湾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幸福街道幸福村三组。法定代表人丁泉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中小企业合作促进会、南通中小企业合作促进会金伙伴互助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与被告南通润峰制衣有限公司、南通天马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峰峰、南通草湾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中小企业合作促进会、南通中小企业合作促进会金伙伴互助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陆俊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姚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