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程友飞与刘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友飞,刘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518号申请执行人程友飞,男,生于1981年9月12日,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现住连云港市云台工业园经一路*号。被执行人刘玲,女,生于1984年3月14日,汉族,居民,原住济南市机一西厂路金润花园*号楼*单元30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友飞与被执行人刘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部分义务,剩余部分经查询银行、工商、车管、房管部门,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刘玲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执行中被执行人制定了还款计划,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章民初字第5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程友飞发现被执行人刘玲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程永森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秀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