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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1执恢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任希刚与聂秀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希刚,聂秀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1执恢91号申请执行人任希刚,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执行人聂秀海,男,汉族,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屯子信用社职员,住抚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希刚与被执行人聂秀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为(2016)吉0621执恢91号案件。现查明,本案件与(2016)吉0621执恢87号案件属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6)吉0621执恢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宝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李树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乘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