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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民终2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刘玉恩与李俊长、张德春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玉恩,李俊长,张德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终20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恩。委托代理人:刘瑞启,山东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俊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德春。委托代理人:孟燕,昌乐安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玉恩与被上诉人李俊长、张德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2011)乐商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玉恩的委托代理人刘瑞启、被上诉人李俊长、被上诉人张德春及其委托代理人孟燕参加了本案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刘玉恩所诉债的清偿主体和债务数额认定的案件焦点问题,刘玉恩、李俊长在二审中提交了新的证据并陈述了新的事实,结合各方当事人在一、二审中的陈述,原审对于上述案件焦点问题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2011)乐商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何 波代理审判员 孙 涛代理审判员 贾丽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