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04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黎明龙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明龙黎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704刑初144号公诉机关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明龙黎某1,男,汉族,1988年5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捕前住海南省海口市,高中文化,务工。因本案于2015年9月18日经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16年2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抓获,当日寄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同年2月17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执行逮捕。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6)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明龙黎某1犯抢劫罪,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汝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明龙黎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1年9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黎明龙黎某1伙同同案犯陈通宝陈某3、黎安游黎某2、黎嘉龙黎某3、夏小勇夏某、陈回记陈某4(以上五人已判决)共六人窜到阳江市阳东区新洲镇伺机作案,在新洲圩附近遇到被害人黄某开摩托车经过,六人便开车尾随黄某的车辆至新洲镇平田路口转弯处,被害人黄某因害怕摔倒在地,同案犯黎嘉龙黎某3上前持刀威胁被害人黄某,同案犯黎安游黎某2负责搜身,抢走被害人黄某身上的现金400元、天翼手机一台和摩托车一辆。经阳东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被抢手机价值90元、被抢摩托车价值697元。2、2011年9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黎明龙黎某1伙同同案犯黎安游黎某2、陈通宝陈某3共三人窜到阳东区合山镇325国道边,看见被害人欧某肩上挂一皮袋独自行走,被告人黎明龙黎某1开摩托车靠近被害人欧某,由同案犯黎安游黎某2持刀威胁被害人欧某,并抢走被害人欧某肩上挂的皮袋(皮袋内有现金1000元)和一台诺基亚手机。经阳东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欧某被抢的手机价值36元。3、2011年9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黎明龙黎某1伙同同案犯黎安游黎某2、黎嘉庆黎某4(已判刑)共三人窜至阳江市阳东区东平镇伺机作案,在东平镇龙园酒店附近遇到被害人陈某1骑摩托车往正街方向行驶,同案犯黎安游黎某2提出抢劫,三人骑摩托车尾随被害人陈某1去到东平镇珍珠湾附近一间汽车维修店门口,同案犯黎安游黎某2下车将被害人的摩托车拉倒在地,被告人黎明龙黎某1上前用手箍住被害人陈某1的脖子,同案犯黎安游黎某2拿出身上携带的弹簧刀顶住被害人陈某1的腰部,采取威胁和殴打的方式,抢走被害人陈某1一辆黑色“孖通”摩托车、160元现金和一台黑色直板手机,同案犯黎嘉庆黎某4骑走抢来的摩托车。经阳东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1被抢的手机价值475元、摩托车价值460元。4、2011年10月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黎明龙黎某1伙同同案犯黎安游黎某2、黎嘉权黎某5(已判刑)三人驾驶一辆无牌125男装摩托车至阳东区大沟镇沙冈村委会沙冈小学附近候车亭路边处寻找作案目标,看见被害人陈某2驾驶摩托车在沙冈小学附近候车亭路边处行驶,被告人黎嘉权黎某5开车靠近被害人陈某2身边,由同案犯黎安游黎某2坐在车尾用脚将被害人陈某2摩托车踢倒,同案犯黎安游黎某2、被告人黎明龙黎某1下车,被告人黎明龙黎某1持刀对着陈某2,同案犯黎安游黎某2对被害人陈某3进行搜身,在被害人陈某2的身上搜出一个钱包(内有约100元现金)和一部手机,之后,三人逃离现场。经阳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鉴定,被害人陈某2被抢手机价值664元。被告人黎明龙黎某1于2016年2月8日在深圳机场航站楼被抓获。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了被告人黎明龙黎某1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黎安游黎某2、陈通宝陈某3、黎嘉庆黎某4、夏小勇夏某、黎嘉权黎某5、陈回记陈某4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黄某、欧某、陈某1、陈某2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现场指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身份证明;抓获经过、寄押材料;暂扣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黎明龙黎某1定罪处罚。被告人黎明龙黎某1辩称,第一次抢劫是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而跟着去的,当时黎安游黎某2去搭我,讲去新洲外面吃宵夜,当时他们去抢劫,我是不知道的。我参与了第二次抢劫,但我无拿到财物。我参与了第三次抢劫,当时我是下车揽紧被害人,而不是箍其的脖子。我参与了第四次抢劫,但无持刀。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被告人黎明龙黎某1及同案犯黎安游黎某2、陈回记陈某4、夏小勇夏某、陈通宝陈某3等为筹钱给黎安游黎某2过生日,多次实施抢劫。1、2011年9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黎明龙黎某1伙同同案犯陈通宝陈某3、黎安游黎某2、黎嘉龙黎某3、夏小勇夏某、陈回记陈某4(以上五人已判刑)六人窜到阳江市阳东区新洲镇伺机抢劫,在新洲圩附近遇到被害人黄某开摩托车经过,六人便开车尾随黄某的车辆至新洲镇平田路口转弯处,被害人黄某因害怕摔倒在地,同案犯黎嘉龙黎某3上前持刀威胁被害人黄某,同案犯黎安游黎某2负责搜身,抢走被害人黄某身上的现金400元、天翼手机一台和摩托车一辆。经阳江市阳东区(原阳东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被抢的手机价值90元、被抢的摩托车价值697元。2、2011年9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黎明龙黎某1伙同同案犯黎安游黎某2、陈通宝陈某3三人窜到阳东区合山镇325国道边寻找作案目标,看见被害人欧某肩上挂一皮包独自行走,被告人黎明龙黎某1开摩托车靠近被害人欧某,由同案犯黎安游黎某2持刀威胁被害人欧某,抢走被害人欧某肩上挂的皮包(皮包内有现金1000元)和一台诺基亚手机。经阳江市阳东区(原阳东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欧某被抢的手机价值36元。3、2011年9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黎明龙黎某1伙同同案犯黎安游黎某2、黎嘉庆黎某4(已判刑)三人窜至阳江市阳东区东平镇伺机抢劫,在东平镇龙园酒店附近遇到被害人陈某1骑摩托车往正街方向行驶,同案犯黎安游黎某2提出抢劫,三人骑摩托车尾随被害人陈某1去到东平镇珍珠湾附近一间汽车维修店门口,同案犯黎安游黎某2下车将被害人的摩托车拉倒在地,被告人黎明龙黎某1上前用手箍住被害人陈某1的脖子,同案犯黎安游黎某2拿出身上携带的弹簧刀顶住被害人陈某1的腰部,采取威胁和殴打的方式,抢走被害人陈某1一辆黑色“孖通”摩托车、160元现金和一台黑色直板手机,同案犯黎嘉庆黎某4骑走抢来的摩托车。经阳江市阳东区(原阳东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1被抢的手机价值475元、被抢的摩托车价值460元。4、2011年10月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黎明龙黎某1伙同同案犯黎安游黎某2、黎嘉权黎某5(已判刑)三人驾驶一辆无牌125男装摩托车至阳东区大沟镇沙冈村委会沙冈小学附近候车亭路边处寻找作案目标,看见被害人陈某2驾驶摩托车在沙冈小学附近候车亭路边处行驶,被告人黎嘉权黎某5开车靠近被害人陈某2身边,由同案犯黎安游黎某2坐在车尾用脚将被害人陈某2摩托车踢倒,同案犯黎安游黎某2、被告人黎明龙黎某1下车,被告人黎明龙黎某1持刀对着陈某2,同案犯黎安游黎某2对被害人陈某3进行搜身,在被害人陈某2的身上搜出一个钱包(内有约100元现金)和一部手机,之后,三人逃离现场。经阳江市阳东区(原阳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鉴定,被害人陈某2被抢的手机价值664元。2015年10月16日,被告人黎明龙黎某1因涉嫌抢劫罪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上网追逃。2016年2月8日,被告人黎明龙黎某1在深圳机场航站楼被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民警抓获,同日被临时寄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同年2月17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执行逮捕,转押于阳江市看守所。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的以下证据证实。一、被告人黎明龙黎某1的供述与辩解:时间过了这么久,我现在记得是在2011年9月份的一天凌晨(具体时间不记得了),黎安游黎某2到我家找我,和我讲去抢的钱,过几天他搞生日。当时黎安游黎某2还有没有和其他人来我就记不清楚了,我就同意和黎安游黎某2出去抢劫。当时我和黎安游黎某2、陈通宝陈某3、黎嘉龙黎某3以及黎嘉龙黎某3的两个朋友(也是青年男子,不记得姓名了)坐两辆摩托车(是黎安游黎某2和陈通宝陈某3的摩托车),当时我是坐黎安游黎某2的摩托车,其他人怎么坐的我就记不清楚了。我们六人骑摩托车到新洲镇的公路上看见一个中年男子骑一辆摩托车,黎安游黎某2和陈通宝陈某3就讲抢这辆摩托车。我们就开摩托车追上去逼停这辆摩托车。开车的男子由于开得太快就跌倒在地上,我们中有人就拿小刀威胁该男子,黎安游黎某2、陈通宝陈某3、黎嘉龙黎某3的人就上前向该男子要钱,我当时在看我们的摩托车,他们具体怎么抢的我就没有看清楚。他们抢完之后,我们就开摩托车离开了。这一次我们抢到了钱、一台手机和一辆125摩托车。2011年9月份的一天凌晨左右,黎安游黎某2和陈通宝陈某3到我家找我,叫我去抢点钱。我就和黎安游黎某2、陈通宝陈某3开摩托车去合山镇。在合山镇325国道看见一个人挂着一个皮袋在路边走。黎安游黎某2就讲抢这个人,我就开摩托车靠近该男子,黎安游黎某2和陈通宝陈某3就下车拦住该男子。黎安游黎某2拿弹簧刀威胁该男子,将该男子的皮袋抢走了,之后我们就开摩托车离开了。这次我们抢到了现金和一台诺基亚手机(具体的我就记不清楚了)。我们在合山抢劫过后两三天的凌晨,我和黎嘉庆黎某4、黎安游黎某2到东平镇龙园酒店附近吃宵夜。我们吃完宵夜之后,黎嘉庆黎某4开摩托车搭我和黎安游黎某2看见一个男子开一辆“孖”通摩托车从正街往珍珠湾方向走。黎安游黎某2就提出去抢这个男子的摩托车,黎嘉庆黎某4就开摩托车追这个男子。我们在东平镇珍珠湾附近路边追上该男子,黎安游黎某2就用手推“孖通”摩托车的车尾,这个男子就跌倒了。我和黎安游黎某2下车,我从后面抱住该男子,黎安游黎某2用小刀顶住该男子的身体,用另一只手掏该男子的口袋。黎安游黎某2掏到钱和手机后,我们三人中有一个人去开抢来的“孖通”摩托车,另两人开我们开来的摩托车离开了(具体是谁开的,我就记不清楚了)。这次我们抢到了一百多元和一直板的杂牌手机和一辆比较旧的“孖通”摩托车。在东平抢了那次的过后几天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记得了)下半夜差不多天亮的时候,我、黎安游黎某2、还和一个男子(具体是谁就不记得了)骑摩托车到大沟镇沙冈路段准备抢劫。这次抢到了几百元(具体数量不清楚)和一台杂牌手机。当时我们看见一个男子开一辆125摩托车(摩托车搭着一个萝的),黎安游黎某2就提出抢这个男子,当时是那个一起去的男子开车搭我和黎安游黎某2追上去,黎安游黎某2和我就叫该男子停车。该男子就停下车来,我和黎安游黎某2下车,黎安游黎某2就拿出小刀搜这个男子的身,黎安游黎某2抢到钱和手机后,我就开摩托车离开了。这次我只是跟着一起去,去到现场之后,我就在看我们的摩托车,没有动手,也没有助威的。二、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1、黎安游黎某2的供述与辩解:第一次是2011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陈通宝陈某3、黎明龙黎某1二人到阳江市区保利地产北边的一条水泥路处抢劫一对情侣的现金几百元钱。第二次也是2011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陈通宝陈某3、黎明龙黎某1二人在上述同一地点抢劫一对情侣几十元和一台索爱手机。第三次是2011年9月份中旬的一天晚上,我和陈通宝陈某3、黎明龙黎某1、黎嘉龙黎某3、陈回记陈某4、北仔在阳东县新洲镇平田路口抢劫一个卖鱼佬的现金(具体数不清楚)和一辆男装摩托车、杂牌电讯手机一部。第四次是2011年9月份中旬的一天晚上我和陈通宝陈某3、陈通宝陈某3的三哥在新洲高架桥底抢了一个男子的一部助力车和一部杂牌手机。第五次是2011年9月中旬的一天凌晨2时许我和陈通宝陈某3、黎明龙黎某1在阳东县合山镇325国道边抢了一个在路边等人男子,抢走一个挂肩袋袋中有1000元人民币和一部诺基亚手机。第六次是2011年9月下旬的一天凌晨3时许我和黎嘉庆黎某4、黎明龙黎某1到阳东县东平镇珍珠湾汽车修理厂门口路段抢一个男子的一辆双通摩托车和一部杂牌手机。第七次是我和陈通宝陈某3、黎明龙黎某1在2011年9月下旬的一天凌晨抢劫两个男子但无抢到物品被他们逃走了。第八次是最后一次,也是我和黎明龙黎某1、黎嘉权黎某5于2011年9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在阳东县大沟镇至沙冈村亮段水泥路处抢一个猪肉佬十几元钱。在2011年9月中旬的一天凌晨约3时许,因是我的生日,我提出来没钱搞生日,出去外面抢点钱搞生日,当时陈通宝陈某3和黎明龙黎某1、黎嘉龙黎某3、陈回记陈某4、北仔(黎嘉龙黎某3的朋友)都在一起,他们也同意我的讲法去外面抢点钱或什么物品来搞生日,最后陈通宝陈某3和黎嘉龙黎某3不知他们在那里拿的两辆摩托车由我和陈回记陈某4各开一辆摩托车搭着他们几个人从大沟圩出发,开至到新洲圩处我看见一卖鱼佬开一辆摩托车在新洲向大沟方向开去,就对他们提示叫他们跟在我的摩托车后面去追个卖鱼佬,最后掉转车头去追至新洲平田路口处,我把卖鱼佬的摩托车逼着卖鱼佬的摩托车跌倒在地上,我们车尾上坐的4个人下来对围着跌下去的卖鱼佬,黎嘉龙黎某3拿出一把小刀对着卖鱼佬,黎嘉龙黎某3和陈通宝陈某3他们用语言威胁和恐吓卖鱼佬,具体他用什么语言来恐吓卖鱼佬我听不清楚,因我离他们3米远。黎嘉龙黎某3动手去搜卖鱼佬的的身,搜出一部手机和现金200元,我过来把倒下的摩托车起动开走,我们6人开摩托车向大沟方向逃跑。2011年9月中旬的一天凌晨2时许,我和陈通宝陈某3、黎明龙黎某1二人因无事做,我就叫黎明龙黎某1开我借的那辆无牌男装125摩托车,去外面兜风,在阳江市区出发一直开至合山镇交管所附近的325国道边(阳江往广州方向)身上挂着一个包在等车的样子,我就对黎明龙黎某1他们讲“去抢这个男子的袋”,陈通宝陈某3和黎明龙黎某1都同意,黎明龙黎某1开车去到男子附近,当时黎明龙黎某1讲“这个佬不知有没有钱”这句话,已经将摩托车开过了那个男子10米左右,我讲:“有钱的,再回头看看”,最后从325国道前面一个缺口处掉转车头开近男子的身旁停车,我将携带的一把刀拿出来对着男子前面说:“比钱出来,比那个袋出来”,那个男子当时见他很害怕的样子,见到我们是来抢劫的,不敢出声将挂袋交给我,男子又从他的上衣口袋处拿出一部很旧的诺基亚手机(无知号码的机身的型号)出来,挂袋里有现金1000元,我把手机和挂袋抢过来之后我们三人向阳江方向开车逃跑。2011年9月份下旬的一天凌晨3时许,我和黎嘉庆黎某4、黎明龙黎某1因无事做去到东平镇兜风,在龙园酒店附近大排档吃宵夜,吃完宵夜回来,黎嘉庆黎某4开车搭着我和黎明龙黎某1到龙园酒店门口看见一个男子骑着一辆“孖通”摩托车经过,我就对黎嘉庆黎某4和黎明龙黎某1讲“跟上前面这辆车,拦停其,抢他那辆摩托车”。当那男子的摩托车开到东平珍珠湾的一间维修厂门口处,我叫黎嘉庆黎某4开车冲上男子前面,用摩托车靠近男子摩托车,当我们的摩托车还有1米远处,我就和黎明龙黎某1跳下摩托车,我用手用力去拉男子的摩托车尾部位置,将男子的摩托车拉停倒在地上,当时男子的摩托车被拉倒在地上摔烂了车头灯位置。黎明龙黎某1动手去箍着男子的脖子,我用手去搜男子的身上,当时男子问我们是做什么的,我说:“你无好问那么多”,最后看到男子没有什么钱,就叫黎嘉庆黎某4开男子的摩托车走,又从男子的身上搜出一部杂牌手机,我们3人抢劫到东西之后向阳江方向逃跑了。在2011年9月底或10月上旬的一天早上大约是5时许,我和黎明龙黎某1、黎嘉权黎某5开一辆摩托车大沟镇路段兜风,寻找“抢野”(即抢财物)目标,由黎嘉权黎某5开我的摩托车去到沙冈村小学行上的路段看见一个卖猪肉佬开一辆摩托车向小学经过往新洲方向去,我就叫黎嘉权黎某5开车靠近猪肉佬,我叫“停车”,当时猪肉佬见到我们是来抢劫的害怕就将车停下,我和黎明龙黎某1上前去搜猪肉佬的全身,我从猪肉佬的裤袋处搜出一个钱包,钱包内有10多元钱。抢劫到东西后我们3人向北惯方向逃跑。这次黎嘉权黎某5负责开车,我对猪肉佬的下身裤袋进行搜身,当场搜出一个黑色钱包,我还把猪肉佬开的摩托车钥匙拔出来掉在路边的草地上,黎明龙黎某1当时拿着小刀对着猪肉佬,不知黎明龙黎某1去搜猪肉佬什么位置和搜出什么东西我不知道。2、陈通宝陈某3的供述与辩解:第一次我们在新洲平田高架桥附近抢了一个后生仔的一辆铃木黑色助力车和一部杂牌直板手机。第二次在合山交管所对面的325国道边处抢了一个中年男子的一个肩式挂袋,袋中有一部诺基亚直板手机(型号不清楚)和现金人民币1300元。第三次是在新洲镇近三北公路处抢了一个卖鱼佬的杂牌125摩托车、杂牌翻盖手机和现金人民币405元。第一次是2011年9月份的一天(具体日期记不清楚)晚上9时许,黎安游黎某2打电话给我喊我去其屋等阵去外面“逻逻”(去寻找抢劫目标的意思)。我接完电话后就自己骑一辆摩托车去到黎安游黎某2的家里(大沟黎屋坡),到他家后看见黎明龙黎某1已经在他家里,我停好自己的那辆摩托车后就和黎安游黎某2、黎明龙黎某1一起出发,当时出发是骑黎安游黎某2的那台摩托车,黎安游黎某2开车,我坐在中间,黎明龙黎某1坐在后面,约11时许,我们三人开车逻到新洲平田高架桥附近看见一个后生仔(约24-25岁)开一辆铃木黑色助力车经过。黎安游黎某2讲“果部车华新,做其”,黎明龙黎某1讲“做就做”。这时,黎安游黎某2就开车超过那个青年仔前面,将其拦停,我和黎明龙黎某1落车,黎明龙黎某1讲你比部车我罗,我则将那个仔拉开,黎明龙黎某1开走那个仔的那台助力车,见黎明龙黎某1开车走了,我就马上坐上黎安游黎某2的那台摩托车后往大沟方向逃跑了。我们抢了第一次之后过了七、八日(也是2011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黎安游黎某2、黎明龙黎某1三人无事做,黎明龙黎某1就开黎安游黎某2的那辆男装125摩托车搭我和黎安游黎某2在外面乱兜,到了第二天凌晨2时许,我们三人开车来到阳东县合山镇交管所对面的325国道边(方向是阳江至广州)时看见有一个40岁左右的中年男子肩上挂一个挂包站在那里,不知是在等车还是等人,这时黎明龙黎某1说“果个佬无知有钱或无”,黎明龙黎某1讲话时摩托车已经超过被我们抢劫那个男子约10到20米远,黎安游黎某2讲“回头看看”,黎明龙黎某1开车在325国道的一个缺口掉转车头开近那个男子的身旁停车,黎安游黎某2跳落车拿一把10多厘米长的弹簧刀走到那男子前面说“比那袋出来”,那个男子无敢出声就将挂袋交给黎安游黎某2,黎安游黎某2又问他说“华有咪也无”,那个男子在身上上衣口袋拿出一部诺基亚(型号不详)递给黎安游黎某2,黎安游黎某2接过手机后将挂袋挂在肩上立即上车,我们三人往雅北公路逃跑。我们抢了第二次之后经过十日左右的一天晚上,黎安游黎某2又打电话给我问在屋里做咪,我讲在屋里和同村的男子坐,其又问我还去逻逻无,我讲现在无事做去就去,打完电话之后我开车搭陈回记陈某4去黎安游黎某2的屋企。当我和陈回记陈某4来到黎安游黎某2的村口时,看见他和黎明龙黎某1、黎嘉龙黎某3、广西仔四人已经开往外面出去。我也就开车跟在他的后面。我们几个人无目的地在外面乱兜,到了第二天凌晨,我们又回到黎安游黎某2的家里,我将我的那台摩托车放在黎安游黎某2的家里,然后坐上黎安游黎某2的摩托车出外面逻。约3时许,我们六人开两台摩托车(一辆男装125和一辆女装助力车)来到新洲镇新洲圩附近的一个候车亭路边,看见卖鱼佬开一辆125摩托车从新洲往三北公路方向驶去,我们两辆车迫近那个卖鱼佬,那个卖鱼佬看见我们人多迫近,他就害怕翻车跌到在地。黎嘉龙黎某3和广西仔分别拿出一把弹簧刀顶住那个卖鱼佬,卖鱼佬无敢出声,黎嘉龙黎某3上前对卖鱼佬搜身,搜出一个钱包(包内有400元人民币)和一部翻盖杂牌手机。这时,黎安游黎某2解开卖鱼佬的那台摩托车空胶桶后将车开走。我和陈回记陈某4坐上黎明龙黎某1的摩托车往三北公路逃跑。3、黎嘉庆黎某4的供述与辩解:在2011年9月下旬的一天凌晨大约2时,我和黎安游黎某2、黎明龙黎某13人在东平镇龙园酒店附近的在排档吃宵夜,吃完宵夜回来,我开黎安游黎某2的摩托车(车牌号码粤Q×××××)搭着黎安游黎某2、黎明龙黎某1,黎安游黎某2坐车后面,黎明龙黎某1坐中间,在龙园酒店门口,黎安游黎某2看见一个男子骑一辆“孖通”摩托车经过龙园酒店向正街方向驶去,就对我和黎明龙黎某1讲:“跟上前面这辆摩托车,拦停其,抢其那辆摩托车”,我没有出声开着车跟在那男子的摩托车后面,当那男子的摩托车开到东平镇珍珠湾汽车维修厂门口时,我开摩托车冲上那男子前面,用摩托车靠近那男子平排时,黎安游黎某2跳车用双手抓住男子开着的摩托车后面的车尾架用力把男子的摩托车拉侧倒在地上,当时男子的那辆摩托车倒在地上车头灯被摔烂了,之后黎明龙黎某1下车上前用手箍住男子的脖子,黎安游黎某2在身上拿出携带的弹簧刀顶住男子的左腰部处同男子讲“把手机挪出来”,男子就问我们3人是干什么的,黎安游黎某2对男子讲“你无好问”,黎安游黎某2去搜男子的身上的衣袋,搜出一台杂牌黑色直板手机和钱包,钱包具体多少钱我不知道,这时黎安游黎某2对我讲叫我去开男子的摩托车走,我就用双手扶起男子倒下的摩托车起动摩托车向珍珠湾到三山方向再向三北公路开走。黎明龙黎某1开我开的那摩托车搭黎安游黎某2跟在我的后面一起逃跑。抢到的摩托车由黎安游黎某2当时开到其家里一间牛栏间里面放住,抢到的手机和钱包我不知道放在那里。黎安游黎某2和黎明龙黎某1一起睡在黎安游黎某2家里,我就开黎安游黎某2的那辆摩托车回北惯砖厂上班了,大约过了3天时间,黎安游黎某2打电话去我手机讲把抢的那辆摩托车卖了,讲要给300元钱,但到现在一直都没有把钱给我,我也没有见过黎安游黎某2和黎明龙黎某1两人。抢劫的经过就是这样的。4、黎嘉龙黎某3的供述与辩解:2011年9月中旬的一天(具体日期记不清楚)晚上,我和夏小勇夏某无事做,开一辆摩托车到北惯圩的一个朋友处坐看电视聊天,约11点多钟,我又和夏小勇夏某回村准备睡觉,刚回到村口处时,我接到黎明龙黎某1的电话,他问我在做什么,我讲准备回家睡觉,他又对我讲你出改黎,反正有事做,你出改得都,你去北惯东莺村处等我们。我接了电话之后,我又开车搭夏小勇夏某到东莺村市场等了约一个小时,黎安游黎某2、黎明龙黎某1、陈通宝陈某3(陈通宝陈某3的同村仔)开摩托车到市场和我汇合,见面后,黎明龙黎某1讲去外面“做野”,我也无反对,我就开车跟在他的车后面,我们开车沿三北公路、江台公路来到新洲圩,我们在新洲圩逻了一圈又返回大沟,途径新洲平田候车亭时,见到有一个男子开一辆男装125摩托车经过,我们六人马上开车围过去,那个男子可能害怕就连人带车翻跌倒在地上,这时我就掏出身上的那把弹簧刀,黎安游黎某2等人也拿出刀对着那个男子,并动手摸那个男子的衣袋口,那个男子取出一个钱包递给我,我接过钱包后取出钱包的现金,就顺手把钱包扔在路边的草地上,那个男子又取出一包香烟和一台手机递给了黎安游黎某2,他们是谁接的我无看清楚,当时我只顾搜钱包内的钱,抢到财物后,黎安游黎某2扶起那个男子的那台摩托车打着火开走了。我接过黎安游黎某2原先开的那台摩托车搭着夏小勇夏某沿三江公路和黎安游黎某2逃到阳江市江城区一间出租屋,回到出租屋后,黎明龙黎某1、陈通宝陈某3等人讲:安游过生日要用这些抢到的钱,我见到他们这样说,就没有多说什么,我和夏小勇夏某回床睡觉,后来黎明龙黎某1给了200元给我,我就将200元自己花光了。5、夏小勇夏某的供述与辩解:2011年9月份的一天(具体日期记不清楚),黎嘉龙黎某3当时和我在东莞市的时候对我讲去阳江玩几天,我就和黎嘉龙黎某3搭车回阳江,有一天黎嘉龙黎某3带4个朋友开两辆摩托车,一辆车坐3个人,在黎嘉龙黎某3的乡镇附近兜风,其中我和黎嘉龙黎某3是同坐在一辆摩托车上,开车的人对我和黎嘉龙黎某3讲第二天是他的生日,去抢点钱来过生日,黎嘉龙黎某3又用那人的话同我讲:一起去抢点钱给他朋友过生日,我当时也无出声,我们6人开的摩托车一直向另外一个镇开去,去路上看见一名男子开一辆摩托车经过,我们开摩托车的人就开车去追那名男子,男子见我们的摩托车追他,他开摩托车开得好快,在到一个候车亭时,男子想转弯向村一条路开时,把摩托车摔倒在地上,我们两辆摩托车开车到男子摔倒的地方,6个人下围住男子,黎嘉龙黎某3在身上拿出一把弹簧刀对着男子,用阳江话对男子讲,但当时讲什么话我听不懂,反正是话语来恐吓威胁男子的话。黎嘉龙黎某3和他的朋友去搜男子的口袋,搜出男子身上的的手机和钱包,搜出的东西都放在黎嘉龙黎某3处,黎嘉龙黎某3另外一个朋友把男子的摩托车抢走,抢得手之后,我们6人一起开摩托车向是江市区方向逃走。6、黎嘉权黎某5的供述与辩解:2011年国庆节放假期间的一天晚上(即2011年10月初的一天晚),我开着一辆摩托车载着黎安游黎某2、黎明龙黎某1两人一起从阳东区大沟镇去到阳东区北惯镇一宵夜档处吃宵夜,吃完宵夜后,约是凌晨2时多,我开车载着黎安游黎某2、黎明龙黎某1两人回大沟镇。我们三人回到大沟镇时,黎安游黎某2提出说看见路边有单身开摩托车的,就开车靠近他,实施抢劫。我们开车回到阳东区大沟镇沙冈村委沙冈小学附近的候车亭路边处,约是凌晨四、五时了,我们看见有一名卖猪肉佬自己一个人开着一辆男装摩托车(车尾处有一个装东西的篮子的)从我们身边经过往新洲方向开去,黎安游黎某2叫我开车靠近那名男子,我就开车追了上去,靠近那名男子的年,黎安游黎某2叫那名男子停车,那名男子就停车了。我停好车后,黎安游黎某2、黎明龙黎某1两人就下车并各自从身上拿出一把小刀,黎安游黎某2拿着刀对那名男子说“打劫”,说完后,黎安游黎某2、黎明龙黎某1两人就过去搜那名男子的身,我当时看见黎安游黎某2在那名男子的身上搜到一部手机,至于还有没有搜到其他物品我就不清楚了。抢到东西后,我开着摩托车载着黎安游黎某2、黎明龙黎某1向寿长方向逃跑。7、陈回记陈某4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9月29日16时左右,我在阳江市江城区岭东工业大道八十一号之三我岳父家里被你们公安民警依法传唤至阳东分局接受调查。我是于2011年9月份的一天凌晨三四时左右(具体的日期不记得了),在阳江市阳东区新洲镇平田路口村路口候车亭旁转弯处参与抢劫的。与我一起参与抢劫的有黎安游黎某2、陈通宝陈某3和几个我不认识的男子,一共6人参与抢劫。情况是这样的,2011年9月份的一天凌晨三时多左右,我和陈通宝陈某3、黎安游黎某2还有3名我不认识的男子在江城区市区一起玩,我记得当晚是陈通宝陈某3或者是黎安游黎某2的生日,后来我们就回到了大沟镇大沟圩附近,当时是黎安游黎某2和我各自开着一辆摩托车,搭着陈通宝陈某3等人一直向新洲镇的方向开去,在我们开摩托车去新洲镇的路上,陈通宝陈某3和黎安游黎某2就和我们四人说,说要“做拖,弄点钱去外面喝酒”(意思就是去抢点钱,抢到了就一起去喝酒),当时我心里是有点害怕,陈通宝陈某3就跟我说,说我只是负责开车就行,我当时就同意了。当时在摩托车上的时候,陈通宝陈某3或者是黎安游黎某2说,新洲圩附近经常会有卖鱼佬开摩托车去拿鱼的,让我们大家一起去那边。我们开到新洲镇平田路口处就看见有一个卖鱼佬开着一辆摩托车,黎安游黎某2开的摩托车靠近那个卖鱼佬,逼停了那辆摩托车,当时那个卖鱼佬连人带车都跌倒在地上,然后坐在车上的陈通宝陈某3、黎多游等人就下车,陈通宝陈某3当时就拿出一把小对着卖鱼佬,黎安游黎某2就动手去搜卖鱼佬的身,其他的几个人也下车去围着卖鱼佬,也有搜卖鱼佬的身,也有人在用言语威胁卖鱼佬的(具体用什么言语不记得了),最后黎安游黎某2就在卖鱼佬的身上搜出了一部手机和几百元现金,抢到东西之后,黎安游黎某2也把倒下的摩托车开走,我们6个人就开三辆摩托车离开了,之后,我们就开车出去市区,在东城镇报平村附近将抢到的摩托车以230元左右卖给了一个不知名的北仔,之后,我们就一起出去市区外面吃饭和唱歌,将这些钱花掉了。三、被害人的陈述1、黄某的陈述:2011年9月16日凌晨3时左右,我一个人骑摩托车去阳江市批发市场买鱼,经过新洲镇交管所时,发现后面有两台摩托车一直跟随着我,我有点怕,就加快速度,就想转入前面的平田村,但由于速度过快,就在平田村路口转弯时,冲进路边的田里,从摩托车上摔了下来。这时,后面的两台车也停了下来,从车上下来七八个约20岁的年轻男子。其中四名男子马上走到我身边围住我,其中两个男子还拿着刀,并对我说:“把身上所有的钱都拿出来,不然就捅死你。”我说:“我就只有几百元”,其中一名男子马上上前对我进行搜身,从我身上搜出了1105元和一台天翼手机,他们把我的现金和手机都抢走后,就把我的钱包丢在路边,然后开着我的摩托车走了。2、欧某的陈述:2011年9月18日凌晨2时,我的同事开车从阳东十八子上来时打电话给我,叫我出来325国道路边等其与其一起走车,我从家里沿着运朗街出到325国道路边合山旧地磅行上50米远处的路口等,这时有三名青年男子开一辆红色无牌125摩托车从对面车道逆行掉头过来,在我面前刹停车,后座的两名青年男子下来用刀顶着我的右腹部和我的胸部,分别对我搜身,搜走我放在上衣口袋的一台诺基亚直板手机和我的挂袋,我的挂袋里有面有现金1000元和一本驾驶证及一本从业资格证,还有走车的一件上衣和一条裤头。抢走我的手机和挂袋后,那三名男子开车往阳江方向逆行从地磅对面的计生办路口往合山圩方向走了。3、陈某1的陈述:我是在东平核电中建二局服务部工作的,今天凌晨4点我从公司下班回家,当时我搭了我一个工友阿达回家后,我便自己骑摩托车从珍珠湾回沙坪,当我驶到珍珠湾一间汽车维修店门口附近时,听到后面有人在“喂喂”的叫我,这时我便转过头看一下后面,当时见到三个男子骑着一辆红色的125摩托车在我后面,我当时以为他们认错人了,我没有理他,我继续向前行驶,当我开到那汽车维修店正门口时,后面那三个男子骑着摩托车驶到我车的前面将我的车拦停,他们将我的车拦停后,坐在车后面的一个男子用手推了我一下,这时我人和车都倒在地上,当时我的摩托车车头灯都摔烂了,我从地上爬起来,坐在车最后面那个男子用手掐住我的脖子,并问我为什么走,这时我迎起拳头往掐我脖子那个男子的肩膀打了一拳,这时开车那个男子下车把我推到下地,并用把刀向我的胸部的左侧划了一刀,另外掐我脖子那个男子也用把刀指着我腰部的右侧,这时坐车中间那个男子便搜我的身,他在我裤袋摸到钱包,他便叫我把钱包拿出来,这时我自己在裤袋里拿出钱包给那个男子,那男子打开钱包把里面的现金拿走了,我当时叫他不要拿我的证件,他拿完钱后便把钱包和里面的证件还给我,这时开摩托车那个男子问我的手机在那里并叫我拿出来,这时我自己从裤袋拿出手机给他,他拿到手机后并叫另外用刀指着我腰部那个男子开我的摩托车走,这时那个男子把我的摩托车扶起来然后就往口洋方向开走了,过了一分钟后,开摩托车那个男子开着他们的摩托车搭着搜我身那个男子开车往口洋方向开去,由于我身上没有电话,我便走路到远山仔找我朋友李某,并叫他帮我打电话报警。4、陈某2的陈述:今天早上一个人骑着摩托车沿着江台公路从阳江市区送牛杂到东平镇的客户,大概是5时30分左右来到大沟镇沙冈村委会沙冈小学附近的候车亭,突然间后面出现一辆坐着三个男子的红色无牌125摩托车,坐在后面的那个男子用脚踢了一下我摩托车后座搭着的那个箩,我被踢了之后,整个人就和摩托车跌在了候车亭旁边的公路上。正当我要爬起来的时候,那辆摩托车后面的两名男子已经下车,并且其中一个拿着类似尖刀的物体在后面顶着我的后背,另一个也是在我背后用手搜我身上的财物,在我上衣口袋抢走了手机一台,裤子口袋抢走了钱包。抢完东西后,还在摩托车上的第三名男子叫了一声,我听不清楚他在叫什么,在他叫完后,搜我身的那个男子就走上前将我摩托车车头的钥匙拔走了,然后他们三个人就骑着那辆无牌红色125摩托车往新洲良洞方向走了。四、证人李某证言:陈某1是在2011年9月21日的凌晨大约4时30分的时候被抢劫的。当时陈某1被抢劫之后即跑到我的家里敲门叫醒我,讲他在东平镇珍珠湾汽车店门口被3名男子抢走了他的一辆摩托车、一台手机和现金,叫我帮他打电话报警,我才知道陈某1被抢走这些东西的。五、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被害人黄某被抢的大福牌125C摩托车价值697元、天翼B309牌手机价值90元;被害人欧某被抢的诺基亚1600手机价值36元;被害人陈某1被抢的杂牌D6600手机价值475元、好奔HB125/T摩托车价值460元;被害人陈某2被抢的华为牌T8600手机价值664元。六、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图:证实被告人黎明龙黎某1对四个涉案抢劫地点即新洲镇公路边、合山镇325国道、东平珍珠湾附近路边、大沟镇沙冈路段进行指认。七、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黎明龙黎某1辨认出同案犯黎安游黎某2、陈通宝陈某3、黎嘉龙黎某3。八、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黎安游黎某2、陈通宝陈某3、黎嘉庆黎某4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6月19日被阳江市阳东区(原阳东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其中黎安游黎某2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陈通宝陈某3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黎嘉庆黎某4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2月16日,同案犯陈回记陈某4因犯抢劫罪被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4月18日,同案犯黎嘉权黎某5因犯抢劫罪被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九、被告人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黎明龙黎某1出生于1988年5月15日,犯罪时已达追究刑事责任年龄。十、违法犯罪前科查询结果证明:证实被告人黎明龙黎某1因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10月16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塘坪派出所上网追逃。十一、抓获经过、呈请寄押报告书、临时羁押犯罪嫌疑人证明书、暂存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6年2月8日,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在深圳机场航站楼将网上在逃人员黎明龙黎某1抓获,从2016年2月8日至2016年2月17日将黎明龙黎某1临时寄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并于抓获当日暂时扣押黎明龙黎某1随身携带的物品白色OPPO手机一台、人民币920元,黎明龙黎某1的父亲黎文庆于2016年2月20日将上述物品及人民币全部领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并经法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黎明龙黎某1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以上至十三年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明龙黎某1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四次,财物价值4082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黎明龙黎某1抢劫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黎明龙黎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参与在合山、东平、沙冈三次抢劫的犯罪事实,只对抢劫时的细节有异议,可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黎明龙黎某1等人为筹钱给黎安游黎某2过生日而商量抢劫的事实,有黎明龙黎某1、黎安游黎某2、黎嘉龙黎某3、夏小勇夏某、陈回记陈某4等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实;在东平镇珍珠湾实施抢劫时,黎明龙黎某1动手箍住被害人陈某1的脖子的事实,有黎安游黎某2、黎嘉庆黎某4的供述及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实;在沙冈小学附近实施抢劫时,黎嘉权黎某5开车,黎明龙黎某1持刀对着被害人陈某2,黎安游黎某2搜身的事实,有黎明龙黎某1、黎嘉权黎某5的供述证实,亦有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佐证,所以,对被告人黎明龙黎某1的当庭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明龙黎某1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8日起至2028年4月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明晓审 判 员 陈国良代理审判员 陈德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XX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