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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10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孙月珍与张灵枝、刘丞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月珍,张灵枝,刘丞宪,谭玉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081号之二原告:孙月珍。被告:张灵枝。被告:刘丞宪。被告:谭玉江。本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2016)冀1127民初1081号财产保全裁定。因原告提出对被告撤回起诉,本院已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灵枝名下的车辆(鲁N×××××)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安 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崔津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