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民初10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孙月珍与张灵枝、刘丞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月珍,张灵枝,刘丞宪,谭玉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081号之二原告:孙月珍。被告:张灵枝。被告:刘丞宪。被告:谭玉江。本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2016)冀1127民初1081号财产保全裁定。因原告提出对被告撤回起诉,本院已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灵枝名下的车辆(鲁N×××××)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安 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崔津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