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2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侯庆斌诉被告李泽峰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庆斌,李泽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2370号原告:侯庆斌,男。委托代理人:薛创民、昝红豆,运城市山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泽峰(又名李泽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庆斌诉被告李泽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庆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永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卫翠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