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802民初2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侯庆斌诉被告李泽峰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庆斌,李泽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2370号原告:侯庆斌,男。委托代理人:薛创民、昝红豆,运城市山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泽峰(又名李泽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庆斌诉被告李泽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庆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永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卫翠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