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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22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朱X、丰XX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X,丰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622刑初61号公诉机关应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X,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应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应县。因涉嫌非法经营,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5月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丰XX,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应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应县。因涉嫌非法经营,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应县人民检察院以应检公诉刑诉(201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丰XX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补充侦查、延期审理)。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日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丰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X在大约在7、8年前从应县人马XX和朱Y手中花42000元购买了位于应县理想家园小区渠东(七支沟)2.74亩属于龙泉村的一般耕地,当时该地块的规定用途为建设蔬菜恒温库和菜市场。后被告人朱X与被告人丰XX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许可,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合伙在该2.74亩土地上陆续盖起12套共35间平房,并以每套5-8万余元不等的价格向社会公开出售,从中牟取经济利益。后因房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而返修,且有部分住户要求办理户产手续未全额付清购房款,二被告人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朱X、丰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土地申请,证明,国土资源局证明,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方位图,被告人朱X、丰XX的户籍证明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丰XX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过合法途径变更土地用途,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许可,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并出卖,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考虑到被告人朱X、丰XX当庭认罪悔罪,且将其放在社会上改造,不致给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丰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被告人朱X、丰XX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伊维俊审 判 员  孙育青人民陪审员  丰生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段文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