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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民初3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太湖世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春霞、段荣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太湖世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段荣兰,刘春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6民初3114号原告南京太湖世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永宁路1号。法定代表人厉文知,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刘侠,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荣兰,女,1950年12月9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刘春霞,女,1977年3月8日生,汉族,居民。原告南京太湖世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湖世家物业公司)诉被告刘春霞、段荣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煜荻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湖世家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刘侠、被告段荣兰、刘春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太湖世家物业公司诉称,2013年2月1日,原告与南京六合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向六合区雄州街道桥西苑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自2013年2月1日起至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委员会受全体业主委托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两被告系该小区XXX室业主,依据合同应当及时按1.2元每月每平方向原告交纳物业费,然而被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拒缴物业费,至2015年9月30日共欠缴物业费1585.728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1585.728元并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被告段荣兰、刘春霞辩称,两被告确实是本案所涉小区XXX室业主,在原告主张的期间内未交纳物业费,但是确实是有原因的。小区内养狗的人多,到处都是狗屎,影响到两被告的生活。另外,小区广场经常有摆摊卖菜的。这些都是原告服务不到位,不负责任导致的,物业费应给予一定让免。经审理查明,原告太湖世家物业公司系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桥西苑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公司,被告段荣兰、刘春霞系该小区XXX室业主,建筑面积为110.12元。根据原告与南京六合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服务费用按业主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高层住宅标准为1.2元/月/平方米,业主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按应交数额日0.05%向物业公司支付违约金。两被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一直以其他业主或商户的行为破坏小区环境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至2015年9月30日,共欠缴物业费1585.728元(110.12×1.2×12)。原告曾于2016年3月6日向两被告发出律师函催要物业费,但两被告仍拒绝交纳。原告遂诉至法院,诉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关于桥西苑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批复、催缴物业费的律师函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缴纳相关物业费用。本案中,两被告以因其他业主或商户的行为破坏小区环境为由拒绝全额交纳物业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两被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未能按时支付物业费,引起本案纠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1585.72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本案中主张两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滞纳金,标准为每日万分之五,该滞纳金标准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滞纳金的起算时间为2015年10月1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段荣兰、刘春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太湖世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物业管理服务费1585.728元,并支付滞纳金(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段荣兰、刘春霞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在执行时加付此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汉口路支行,帐号:43×××18。代理审判员  张煜荻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