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1行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林红、谭震等与广东省中医药局、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红,谭震,广东省中医药局,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行初297号原告:林红,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原告:谭震(同为原告林红的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广东省中医药局,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徐庆峰,局长。被告: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XX胜,主任。原告林红、谭震诉被告广东省中医药局、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经审查,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规定的情形,依法应由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立案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交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管辖。审 判 长 彭铁文代理审判员 余秋白代理审判员 林 彦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颜悦怡潘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