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1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王艳萍与王增耀、王桂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1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萍,王增耀,王桂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321号申请执行人:王艳萍,女,1962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王增耀,男,1967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王桂芬,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神民初字第02144号民事调解书,在王艳萍申请执行王增耀、王桂芳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增耀、王桂芳偿还申请执行人王艳萍借款本金46232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及申请执行费2440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21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云飞代理审判员 姜 南代理审判员 白 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