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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2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文生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文生,刘顺武,南阳市正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02执62号申请执行人吴文生,男,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解放路。被执行人刘顺武,地址南阳市新华西路。被执行人南阳市正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南阳市新华西路。申请执行人吴文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宛民初字第2776号民事判决书,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无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阶段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同昌、王博、刘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冠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