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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7执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太康县农村信用使用联社与张秀芳、吴春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康县农村信用使用联社,张秀芳,吴春兰,杨继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7执700号申请执行人太康县农村信用使用联社。住所地太康县。法定代表人王培学。被执行人张秀芳,女,汉族,1960年7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吴春兰,女,1973年11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杨继征,男,1960年10月18日出生。太康县农村信用使用联社申请吴春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太康县农村信用使用联社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双方私下和解,已经履行完毕,符合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太民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德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亚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