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7执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太康县农村信用使用联社与张秀芳、吴春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康县农村信用使用联社,张秀芳,吴春兰,杨继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7执700号申请执行人太康县农村信用使用联社。住所地太康县。法定代表人王培学。被执行人张秀芳,女,汉族,1960年7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吴春兰,女,1973年11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杨继征,男,1960年10月18日出生。太康县农村信用使用联社申请吴春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太康县农村信用使用联社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双方私下和解,已经履行完毕,符合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太民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德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亚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