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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民再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贾泽善与被申请人王彬、一审被告贾登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贾泽善,王彬,贾登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民再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贾泽善,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住甘肃省临泽县板桥镇土桥村七社,身份证号码6222241969********。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彬,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住甘肃省临泽县沙河镇园区路***号,身份证号码6222241969********。一审被告贾登元,男,198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住甘肃省临泽县板桥镇土桥村七社,身份证号码6222241983********。一审原告王彬与被告贾登元、贾泽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前由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临民初字第609号民事调解,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贾泽善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经本院审查,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2016)甘07民申字第2号民事裁定,本院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609号民事调解;二、本案发回临泽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建芬审 判 员  张文清代理审判员  宋力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魏文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