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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执恢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魏佳珍、刘德骞与宋志伟、赵强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佳珍,刘德骞,宋志伟,赵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恢121号申请执行人魏佳珍,女,住所地九台区申请执行人刘德骞,男,住所地九台区被执行人宋志伟,男,住所地九台区被执行人赵强,男,住所地九台区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魏佳珍、刘德骞与宋志伟、赵强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九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15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执行款给付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九民初字第15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景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钱 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