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神0821执1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郭慧与贺小艳、马荣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慧,贺小艳,马荣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神0821执1805号申请执行人郭慧,女,1987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贺小艳,女,1988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马荣花,男,1985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郭慧依据(2015)神民初字第0504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贺小艳、马荣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贺小艳、马荣花偿还申请执行人郭慧借款本金6.8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8月7日起按照月利率1.6%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80元及申请执行费93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当庭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4万元,剩余本金、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共计6万元由被执行人于2016年7月开始每月25日前偿还1万元,直至偿还完毕;二、申请执行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50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鑫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代理审判员 李继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白凤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