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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执1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与张付启、张保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张付启,张保华,张木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1430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住所地:莘县。负责人张忠雷,行长。被执行人张付启,男。被执行人张保华,男。被执行人张木飞,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付启、张保华、张木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的(2016)鲁1522民初1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6年6月7日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工商及房管部门无登记信息,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执14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云山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其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