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2执1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与张付启、张保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张付启,张保华,张木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1430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住所地:莘县。负责人张忠雷,行长。被执行人张付启,男。被执行人张保华,男。被执行人张木飞,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付启、张保华、张木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的(2016)鲁1522民初1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6年6月7日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工商及房管部门无登记信息,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执14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云山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其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