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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2民初2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董锦梅与董景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锦梅,董景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2722号原告董锦梅,女,汉族,1995年5月27日出生。被告董景亮,男,汉族,1953年4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锦梅诉被告董景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锦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董锦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董锦梅负担。审判员 刘 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海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