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民初6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刘喜财与被告高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喜财,高雪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6292号原告刘喜财,男,汉族,1954年1月12日出生。被告高雪梅,女,汉族,1961年9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喜财诉被告高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1元及保全费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折宏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