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02民初6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刘喜财与被告高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喜财,高雪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6292号原告刘喜财,男,汉族,1954年1月12日出生。被告高雪梅,女,汉族,1961年9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喜财诉被告高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1元及保全费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折宏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