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25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5执5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男,1969年10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2年10月1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12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张某某向申请执行人白某某返还本金1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月2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由于被执行人张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额为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白某某1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与申请执行人白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张某某于2016年7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借款本金10000元。二、剩余利息等到2016年7月30日再行解决。三、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张某某负担。四、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1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