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初字第1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马福兴与郑州市建业综合量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福兴,郑州市建业综合量贩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初字第1846号原告马福兴,男,1953年10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建飞,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州市建业综合量贩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荥阳市。法定代表人张建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保庆,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爱玲,郑州市建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人事主管。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福兴诉被告郑州市建业综合量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向被告郑州市建业综合量贩有限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6年6月27日,原告马福兴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福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福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马福兴负担。审 判 长 李文华人民陪审员 徐智慧人民陪审员 王 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