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12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12民初979号原告朱某某,男,汉族,1990年8月21日生。被告段某某,女,汉族,1991年5月25日生。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并定于2016年6月30日开庭审理。原告朱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审 判 长 何晓梅审 判 员 王秀琴代理审判员 贾 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欣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