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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12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12民初979号原告朱某某,男,汉族,1990年8月21日生。被告段某某,女,汉族,1991年5月25日生。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并定于2016年6月30日开庭审理。原告朱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审 判 长  何晓梅审 判 员  王秀琴代理审判员  贾 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欣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