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执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与渭南双鹭钼业有限公司、王某某、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渭南双鹭钼业有限公司,王某某,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执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负责人苗某某,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某某,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渭南双鹭钼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尹某某,女,系王少华配偶。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渭南市公证处作出的[2015]渭证执字第34号公证书,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渭南双鹭钼业有限公司、王某某、尹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整及部分利息、罚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执行费77400元。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2月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渭南双鹭钼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及土地。目前正在评���、拍卖、变卖期间,因评估、拍卖、变卖期间较长,时间不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根据案件进程可以及时申请恢复,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三军审判员 连 玲审判员 雷建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