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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孙成伟与卿晓红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成伟,卿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79号申请执行人:孙成伟,男,汉族,1981年7月23日出生,住金堂县。被执行人:卿晓红,女,汉族,1988年1月5日出生,住金堂县。本院在执行孙成伟与卿晓红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本院经向金融机构等财产登记和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通报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执行笔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回执信息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明代理审判员 刘 益代理审判员 徐海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易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