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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行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孙玉荣诉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其他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荣,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15行初166号原告孙玉荣,女,1950年8月14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政街15号。法定代表人崔志成,代区长。委托代理人李志强,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凤成,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玉荣要求确认被告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兴区政府)不予答复行为违法一案,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予以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的一审行政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孙玉荣自述其于2016年2月21日向被告大兴区政府申请土地调查,被告未予答复,故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告不予答复行为违法。因被告大兴区政府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故本案应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孙玉荣要求确认被告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不予答复行为违法一案移送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青 青人民陪审员  张书发人民陪审员  张景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月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