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21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俊杰与杨志鑫、郭合文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杰,杨志鑫,郭合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21民初867号原告杨俊杰,男,196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140121196905312515,汉族,清徐县徐沟镇南关村农民,住本村南二巷11-1号。被告杨志鑫,男,约45岁,汉族,清徐县徐沟镇南关村农民,住本村。被告郭合文,男,约38岁,汉族,清徐县王答乡王答村农民,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俊杰与被告杨志鑫、郭合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俊杰以与被告杨志鑫、郭合文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志鑫、郭合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经过慎重考虑,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俊杰撤回对被告杨志鑫、郭合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89元,由原告杨俊杰负担。审判员 荣桂琴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桑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