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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21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俊杰与杨志鑫、郭合文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杰,杨志鑫,郭合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21民初867号原告杨俊杰,男,196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140121196905312515,汉族,清徐县徐沟镇南关村农民,住本村南二巷11-1号。被告杨志鑫,男,约45岁,汉族,清徐县徐沟镇南关村农民,住本村。被告郭合文,男,约38岁,汉族,清徐县王答乡王答村农民,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俊杰与被告杨志鑫、郭合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俊杰以与被告杨志鑫、郭合文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志鑫、郭合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经过慎重考虑,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俊杰撤回对被告杨志鑫、郭合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89元,由原告杨俊杰负担。审判员  荣桂琴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桑 伟 关注公众号“”